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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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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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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确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哀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哀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哀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哀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确当事人哀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必需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确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实,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实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前提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划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支属关系,禁止结婚的支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划定的最低结婚春秋,《婚姻法》划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法》第12条划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正当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