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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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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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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抚养,变更,子女,关系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回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假如泛起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需符正当律划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糊口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哀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泛起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详细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仍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答应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泛起没有与子女一起糊口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合法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绝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答应的。

        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依法起诉。

        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藏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糊口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应代办署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合法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归孩子。

        没有合法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归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归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