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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无固按期限合同案判决劳方胜诉衡阳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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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按期限合同案判决劳方胜诉衡阳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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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1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尽其继续工作。

        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得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法院。

        近日,向阳法院判断周女士胜诉。

        据悉,这是本市宣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1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尽其继续工作。

        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得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法院。

        近日,向阳法院判断周女士胜诉。

        据悉,这是本市宣判得首起“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得案件。

          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

        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1份为期1年得协议书,内容商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存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用度由周女士自己支付。

        周女士此后出国得4年间,企业1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女士2005年归国后,根据单位出具得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得社会保险用度。

        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归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尽。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向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得社会保险用度2.6万元,补发糊口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糊口费896元。

          乡镇企业大厦不服裁决,2007年年底诉至法院。

        该企业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得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归国,2002年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

        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糊口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商定保存劳动关系,该企业1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得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得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

        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向阳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已受理此案。

        因此,该案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受理得第1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得执行案件.  推荐阅读:各种合同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