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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聚众淫乱罪几个人才能构成以及是否应该被取消衡阳刑事案件律师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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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淫乱罪几个人才能构成以及是否应该被取消衡阳刑事案件律师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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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在的社会虽然法律已经十分的健全了,但依然有许多的人从事着许多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一些行为,其中聚众淫乱罪是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了,是应该严格取缔的,下面就由本法律网站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聚众淫乱罪几个人才能构成以及是否应该被取消?

    聚众淫乱罪的定义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

    聚众淫乱罪是否应该被取消?

    有一种犯罪的类型我们叫做无受害人犯罪,或者叫风害犯罪(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如吸毒者与贩毒者之间、者与者之间。 这些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相反他们认为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利益自愿交换者,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还有博,,受贿,行贿,充分知情下的重婚等所以基于各方自愿原则,得出罪名应该取消是站不住脚的。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呢?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认定的行为才是犯罪,当然这里基于此考虑它是否合理就没有了意义。

    犯罪学上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重要的,不是自愿与否,而是它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学上一个行为应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关键的一点。

    风害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受害人,但间接受害人一定是有的,如关心在乎你的亲人(博,通奸,吸毒,等),如公众利益公共秩序(行贿受贿,贩毒,资助恐怖主义等)。这就是他们被认为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聚众淫乱我国认为其是犯罪的理由呢,它的社会危害性,答主就可以参见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客体,根据其所侵害的法益来做出判断了。

    以上详细解释了关于聚众淫乱罪的相关知识,只有具备了这其中的诸多条件才能真正的定夺此罪,而只有够了三个人的犯罪才能算是聚众淫乱罪。两个人都是不可以的,如果您还需要其他的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联系本法律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