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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6106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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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第6106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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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第6106条 2012-12-27 :凭据第6106条 人民法院遵照刑事诉讼法第1百9101条地划定观察核实证据,须要时,可以通知审查职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加入。上述职员未加入地,应当记载在案。 人民法院观察核实证据时,发觉对治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地新地证据质料地,应当见告审查职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须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实时通知审查职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