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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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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解释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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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诠释 14 第3百1107条 下列案件,凭据刑事诉讼法第2百2103条第1款地划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对第1审认定地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治罪量刑地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立刻执行地上诉案件; (3)人民审查院抗诉地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地其他案件。 被判正法刑立刻执行地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地其他被告人上诉地案件,第2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正法刑脱期执行地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1款第1项划定地情形,有条件地,也应当开庭审理。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