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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4条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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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4条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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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答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地诠释第4条 2013-04-11 :凭据第4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置惩罚决议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地劳动报答后,在指定地限期内仍不支付地,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百7106条之1第1款划定地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但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实时支付劳动报答地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眷属或者所在单元卖力收件地人地,若是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地住所地、生产谋划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接纳照相、录像等方式记载地,应当视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