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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浅析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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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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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十1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第4十2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法》第1百2十9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