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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为获得贷款而签虚假购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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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刑事案件律师——为获得贷款而签虚假购房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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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获得贷款而签虚假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为获得贷款而签虚假购房合同 陈某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且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陈某于2006年3月31日跟张某签订了1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陈某坐落于江阴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某,房屋成交价格为21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张某未付任何房款,该房屋也由陈某及家人实际占用并使用。张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于2006年4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后,获得15万元贷款。 2006年4月27日,陈某与张某形成1份“承诺书”,约定陈某1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某,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15万元贷款由陈某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1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某作价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某配合过户。2013年3月,陈某还清了银行所有的贷款,便以双方当时承诺要求张某归还房屋。但张某拒绝归还房屋,认为房屋归其所有,陈某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产作价款。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协助他办理系争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为获得贷款而签的虚假购房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判决张某应与陈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张某不服1审判决诉至无锡中院,该案经过无锡中院2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与陈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所有权人由张某变更为陈某。并由陈某支付张某借款5万元和房屋补偿款7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购房合同的效力 本案是1起典型的为取得银行贷款假卖房屋的案件。房屋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归还已过户的房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就来分析1下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性质。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是意思表示真实;3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应满足上述3个条件,3者缺1不可。本案中的陈某与张某均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第1个要件。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研究的关键问题。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与外在行为相1致,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达到内心期望的目标或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而本案中,陈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进行分析。陈某因为缺少资金做生意,但自己又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于是动了歪脑筋,希望能用自己的房屋作为筹码寻找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并没有真正出卖房屋换取资金的想法。而张某符合贷款条件,且张某与陈某也有经济上的往来,陈某希望通过张某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了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从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陈某并没有要将自己的房屋卖与张某的意思表示,真正的目的就是利用张某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取的银行贷款。 2、从双方签订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分析。2006年4月27日,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陈某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张某,张某无需支付房款,而是由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15万元贷款,贷款归陈某使用并由陈某归还,贷款还清后由张某配合过户。该承诺书的约定非常明确,张某不需要支付房款,但需要到期归还房屋。实际上,张某在陈某卖房及贷款过程中只起1个桥梁作用,更进1步表明陈某不具有将房屋卖与张某的意思表示。 3、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陈某将房屋卖给张某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张某实际上并未支付房屋价款。由于房屋属于大宗商品且价值较高,张某与陈某也无亲属或赠与关系,张某取得陈某房屋所有权但并无支付价款的行为不符合1般人的常识判断,且与权利义务相统1的原则相违背。该房屋过户后,张某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占用及处分,而是仍由陈某及家人占用并使用,表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充分、合理履行。 4、从张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态度进行分析。根据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初,对陈某假卖房屋的动机及行为是知晓的,且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陈某贷款提供了便利,也足以表明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陈某和张某均系为取得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都不具有签订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为获得贷款而签虚假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购买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