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禁止哪些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刑事会见
禁止哪些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5十9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分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举措措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4)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5)击打列车; (6)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7)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举措措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8)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9)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地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举措措施和标桩; (十1)开启,封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2)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3)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4)钻车,扒车,跳车; (十5)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6)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7)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